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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人的因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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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依法行政、人、第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国务院近十年的工作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前提是必须有良好的法律;关键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但这都靠人来完成:人的因素第一。

ad_dst = 0; 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  法律制定得不是良好,是制定法律的人的素质问题。这就必须提高制定法律的人的素质。我国仅有的两部实体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制定得就不是良好:一是表述不准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有这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境外”的就不纳税了。其实不然。 二是法律打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用了“总机构”概念。《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这里把“住所”表述为“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三是无明确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规定。经典著作者指明,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税收当然不能例外。所以,税法必须有时间和空间的规定。税法的空间规定,至少应有该税法实施的地域、纳税地点。如果没有“纳税地点”的规定,你让纳税人到哪纳税去。另外,“纳税地点”还涉及到该纳税人由哪个税务机关管辖问题,更涉及到税款入到哪里的金库这样关系经济利益的大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准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根本就没有“纳税地点”的规定。

  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是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问题,必须提高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中国税务报·税务代理》(2004/07/20)中的《新公司如何选择优惠起始年》将涉内、涉外税相混淆,对“依法行政”将造成不利影响。该文称“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注册成立,2003年7月28日正式开始生产经营,7月23日开具发票。因为刚成立第一年,没有什么盈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询问,是否可选择当年纳税,以2004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回答的是“只能选择2003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从文中有“两免三减半”来看,属于涉外税收。因为“两免三减半”已约定俗成为全国通用的专业名词。而该文的回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作出的规定。用涉内税的规定,回答涉外税的问题,还有不错的?根据涉外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没有什么盈利”,不用纳税。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为负数,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还可以 “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样,不但2003年不是“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以后不管几年,只要是按税法规定没有获利,都不是“免税第一年”。可见,尽管有了良好的法律,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再好的法律也白搭!

  我国的涉外税收、国际税收在立法和执法上都不尽如人意,这必将拖全国依法行政的后腿。对国务院近十年的工作目标的实现,将造成不利影响。问题在哪?找出问题之所在,以便对症下药。一是我国受前苏联“非税论”影响,税收起步就太晚;涉外税收、国际税收的起步就更晚,人才不足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二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应该说培养了一大批这方面人才,但流失严重。首先是让企业,特别是外国企业挖走一批这方面高层次人才。与笔者同时期搞涉外税收、国际税收的,现在仍在国家税务总局外税司的,已不多了。其次,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下文,要求稳定涉外税收、国际税收方面的人才;但各地的“机构改革”、“提前离岗”使这方面的人才流失很多。某省的“机构改革”、“提前离岗”,男51岁就必须走人,走了一大批;连在全国有名、省内顶尖的,也不能幸免。三是目前的公务员制度,留不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某市一涉外分局的副局长就曾被“中策”以每月两万港元请去。现在,已有些地方政府看到了当前公务员制度的问题,采取“雇员制”加以弥补。这无疑是个补漏的有效措施。但不是长远之计。长远之策是改革公务员制度,实行行政职务和业务技术双系列的公务员制度。如税务系统公务员,除现行的行政职务——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外,可实行助理税务师、税务师、高级税务师业务技术职称。每一职称中还可以分若干级。这样,就可以解决行政职务级别低的单位,留住高技术职称的人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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