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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迪斯尼到壳牌:大公司新分权浪潮

  在经历了公司丑闻的风潮之后,不仅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在市场投资者心中大打折扣,而且以往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日益为投资人所诟病,并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股东投下不信任票,甚至要求改变现行的公司治理架构、予以股东更大权力以制约管理层的行为。最近的例子就是,迪斯尼(Disney)的股东就在股东大会上组织了一场“逼宫”,以43%的不信任票迫使麦克尔·埃斯纳(Michael Eisner)辞去董事长职务,从而结束其十几年身兼董事长和CEO的独大局面;而在同一天,壳牌石油公司的股东也迫使涉嫌虚报公司可开发石油储备的菲利浦·沃茨爵士辞去了董事长职务。

  毫无疑问,较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公司丑闻教训的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上升,并且对管理层构成了一定的制约甚至压力。所以得罪甚至激怒股东的管理层,不会有什么好下场。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股东所扮演的角色,更多是在事后制约的意义上发挥作用。迪斯尼业绩不理想众所周知而且已有时日,股东们一直到公司面临沦为康卡斯特(Comcast)低价收购的对象之后才组织“逼宫”。壳牌的股东更是一直被行政管理层蒙在鼓里,一直到局面不可收拾时才被告知实情。虽然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公司和负有责任的管理层人员要求赔偿(事实上也已经有股东在美国对壳牌公司提出了高达50亿美元的集团诉讼),但那毕竟属于亡羊补牢,而且赔偿本身还会给公司带来更大损害。

  因此,要较好地解决问题,恐怕还是需要由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入手,改变股东只能在事后用脚投票的局面,提供一定的机制允许股东(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更大程度介入公司治理,特别是在选择董事会人选和审查行政管理层的薪酬安排这两方面。

  在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下,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行使其作为所有者对公司的管理权力,而董事会行使管理公司的一般权力并雇佣专业管理人员作为行政层,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从而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也是公司民主的分权安排。不过在实践中,随着公司事务的日益复杂化,由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的行政管理层的权力日益膨胀,改变了理论上的公司治理安排。在实践中,董事会候选人往往是由管理层准备的,然后在形式上交董事会提名后由股东投票批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管理层所准备的候选人都会获得股东的批准。根据哈佛法学院Bebchuk教授的一项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的七年间,在全美数千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中,只有不到80家公司的股东对董事会的候选人提出过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当选的董事当然大多是亲管理层的,而且董事们往往一再连任。另外,很多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并不完全了解,董事们一年不过开几次会,按照管理层所准备的会议日程听取报告,因此往往只能按照管理层的建议行事。这种缺乏制约的管理权力,正是种种公司丑闻的根源。

  允许股东在更大程度上介入董事选举,甚至允许股东直接提名董事候选人,是改变这种局面的一种办法,因为这样可以打破董事会大多由亲管理层的董事所控制的局面,也可以保证在董事会上有直接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有鉴于此,美国证交会去年提议,当公司提名寻求连任的董事候选人遭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的反对时,占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可以直接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自然,这项提案得到了机构投资者的大力赞赏,但也遭到了专业管理人士的竭力反对。但它一旦通过,必将导致机构投资者股东获得更大的公司治理权力。

  不过,任何制度设计都有利有弊。在公司治理中增加股东权力的举措固然有助于保护股东权益,但同时也可能削弱管理层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并限制其进行商业运作的权力从而妨碍商业效率。我们都知道:独裁的缺陷在于只有一个人说话,而民主的缺陷却在于有太多的人说话,这于公司民主亦如此。如何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期在保护股东利益和激励管理层创造价值之间取得更好的平衡,这仍将是一个恒久的公司治理话题。

  (作者为纽约州执业律师,目前在纽约和香港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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