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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注协发布公允价值解释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近日发布了两项针对审计准则的解释。解释稿中对公允价值的审计、对由第三方托管人持有的以公允价值来报告的信托财产的审计以及对有效公允价值不易取得的证券投资资产的审计等问题给予了说明。

  解释明确表示:仅从第三方获取有关公允价值的询证并不足以作为全面评估的审计证据,并且反复重申了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的职责。

  其中,关于信托方持有的资产,解释指出第三方信托机构可能持有信托资产,但是由于对该资产获利情况的可用估价很难取得,所以不得不再进行估算。审计师通常能很容易的对资产及其相关利益是否存在进行确认,但是却很难获取有关这些资产的计量基础和方法之类的细节。所以,AICPA规定托管人以合并方式出具的询证确认不能作为充分的审计证据。而如果托管人对每项资产进行分别确认,就符合了审计准则第328项条款要求的存在性确认,可以作为充分证据使用。审计准则第508项条款中对审计师不能确认信托资产的存在或获取的利益时应采取的举措作出了说明。

  在证券投资方面,对冲基金的投资的公允价值同样很难确定。而对冲基金也不会向审计师或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说明。审计准则第332项条款中的价值评估要求不论合并的或按不同证券分别列示的确认都不能作为充分的审计证据。对此,审计准则第508项条款对审计师不能确认投资是否存在或投资收益时应采取的举措作出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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