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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问题影响小额担保贷款发放

  2003年8月,人行湘潭中支在湖南省率先发放第一笔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2004年11月,又率先在全省县级金融机构中启动此项工作。两年多来,小额担保贷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应,解决了上千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但近期通过调查发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关问题,制约了此项业务发展。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主要指定由农信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而农信社则认为其主要职责是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不应该为城市下岗职工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银信机构认为下岗人员素质低下,对下岗人员自办实体的经营水平及还款的诚信意识产生怀疑;

  三是忽视财政承担90%贷款风险的事实,简单地认为贷款风险过大。微利项目潜在风险大。与一般商业性贷款业务相比,小额担保贷款利润率偏低,属微利项目,由财政贴息。少数经办行向财政收取贴息资金后或疏于管理,或没有及时了解贷款人经营情况;贷款人经营中还款能力一旦下降就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银行监督,银行由于能从财政贴息中按时收息,在统计时仍归入正常贷款,掩盖了贷款的本来形态。对贷款人约束弱化。

  目前对贷款的担保大都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措施以房产抵押和公务员担保为主,但如果出现风险,对贷款人的约束均不强,因此,贷款一旦出现风险,贷款人有可能最先成为失信者。多方关系难以协调。

  一是社保部门只重视贷款的发放,基本没有参与贷后管理,不利于经办行及时掌握贷款人的情况。

  二是社保部门把关不严格,社会压力主要向经办行转移。调查中发现,社保部门有时立足于解决社会问题,提交经办行的部分贷款申请人经营困难或者没有项目经营经历,与贷款需要有一定的经营基础的条件相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办行的舆论压力。激励约束机制弱化。

  首先,对经办行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作为承办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经办行并没有从中直接获得应有的能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的利益。

  其次,下岗人员创业面临的风险较多,对按时还款者与欠贷不还者没有建立有区别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时承担了扶贫资金的功能,不利于贷款的正常运行和担保基金的安全;

  第三,在贷款金额上一刀切,对成长性好的项目与经营状况一般的项目没有建立有区别的资金支持或限制制度,一些真正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小额贷款已不能满足其需求,出现了项目投资需求与只提供流动资金供给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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