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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办小额信贷的有关规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户脱贫致富、奔向小康的好帮手。凡是符合申办条件又缺乏资金的农户,应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向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借款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信誉良好,而居住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

    2、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3、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经营的贷款;

    3、小型农机具贷款;

    4、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三、资信评定及贷款额度确定:

    1、首先由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2、然后由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定初步意见;

    3、再由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村民代表组成)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3个档次。

    4、最后是确定贷款额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信用贷款额度由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核准。信用社再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和信用贷款限额,核发贷款证(卡),一户一证(卡)。

    四、贷款发放与管理:

    凡持有贷款证的农产即可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或由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的农户,将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五、贷款期限与利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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