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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通知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明确,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通知明确,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通知指出,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通知还明确,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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