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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20年工龄辞职创业可获经济补偿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日获省人大通过,为中小企业的创办与发展带来众多利好消息。这个法规将在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为本报记者“圈点”了法规的亮点。

  盘活“烂尾楼”,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

  法规对政府提出了为中小企业发展安排需要场地的要求。规定政府应当引导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区、园区及其建立的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创业和发展。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在这样做了。

  有新意的规定是,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成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公务员20年工龄辞职创业可获一次性补偿

  一直为各方关注的公务员“下海”问题,在这个法规中作了倡导性规定。法制委有关人士说,这个规定,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有过表述,现在将其上升到地方法规。

  法规第11条规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二十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此项内容写进法规,是从法律上确认了其大势所趋。不过,目前,我省关于公务员下海一次性补助配套政策尚未出台。

  对于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这一款是立法者参照了外省做法。

  无形资产投资作价比例可协商约定

  法规鼓励以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这个条款具有突破意义。此前,无形资产在投资中的作价最多只能占到70%。

  不过法规也规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要给中小企业固定市场份额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中明确给予中小企业一个采购比例。美国联邦的采购比例是23%,各州的比例更高,日本也是如此。立法者将先进经验写进了法规。

  法规第27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具体比例由各级政府确定。

  法规草案原先只规定“优先”购买,无量化指标,采购比例确定下来,就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提供了刚性保障。

  鼓励兴办民资银行

  广东、浙江等地民营经济的发达,民资银行功不可没。江苏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民资银行。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法规在“资金支持”部分,除了规定财政扶持中小企业的资金要逐步提高以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多种样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财务公司、民资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乱收费要连本带息返还

  法规第53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在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反映,以往乱收费的,收了就没有退的。为了给予中小企业更多保护性权益,法规特别规定,对于乱收取的费用,中小企业不仅有权拒绝,已收取的也应当立即返还,并且要支付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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