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职场百味 - 怎样识破职场侵权骗术

怎样识破职场侵权骗术

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以“需方”市场为主,导致一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欺诈求职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尽管相关的劳动法规不断完善,但侵权现象也大有“升级换代”之势。以下列举几种新近出现的职场欺诈和侵权现象“升级版”,给你提个醒。

  用高工资代替社会保险费


  案例

  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提醒

  不管工资有多高,都不能取代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末位淘汰”开你没商量

  案例

  在某公司做业务工作的小张最近很郁闷,原因是自己明明完成了单位要求的任务指标,也没有什么违规行为,却因为业绩考核排名最后而被“末位淘汰”,单位让他立即卷铺盖走人。

  提醒

  劳动部门人士说,企业能否以实行“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职工在考核中“末位”的情况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属于不胜任工作且处于末位的;二是虽然是处于“末位”,但是“末位”仍属于胜任工作中的范围。对于不胜任工作且处于末位的职工,即使可以实行“末位淘汰”,也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必须加以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对不胜任工作的职工实行“末位淘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果劳动者认为胜任工作而被末位淘汰,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案例

  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几十元钱。李某心想,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呢?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其实,别看用人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少报、瞒报了工资总额呢?

  提醒

  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醒,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诱人“承诺”大打折扣

  案例

  王女士跳槽到某公司做一个部门的主管。公司录用她时,承诺每年工资上涨300至500元,年终有分红。而且,每年有半个月的休假期,公司还将定期组织各部门的主管人员参加各种免费培训,员工如果需要进修还可享受一部分费用上的支持。王女士就是看中了这种种诱人的承诺才决定进入这家公司的。然而,两年多以来,以上承诺却没有一条如实兑现的。先不说工资只涨了100元,休假、培训、进修样样不靠谱。最令她难受的是工作环境也不怎么样,说是主管其实干的是打杂的活儿。可是当初这些承诺都只是口头上的,没有法律效力,王女士也只能忍气吞声。

  提醒

  “高薪诚聘,年薪××万”,“包吃包住,立即上岗”,“工作轻松,待遇一流”……翻开报纸,许多企业在招聘广告上做的承诺都会让求职者怦然心动,心驰神往。而求职者一旦头脑发热、盲目轻信只会让自己吃苦头。

  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内容。同时,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要求。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职场百味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职场百味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