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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请捂紧口袋

形形色色的非法招聘,防不胜防的求职骗局,这些职场上的不和谐音既给求职者带来了损失,也损害了上海城市的形象。今年以来,本刊先后刊发了一系列揭露非法招聘的报道(见本刊3月23日第11期《这家“公司”为什么神秘蒸发》、3月30日第12期《一张光盘要“卖”280元?》、6月14日第22期《透视上海黑职介》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天的案例同样发人深省:求职者签的是实习协议,付200元作为货款,换回一堆产品回家“研究”,声明一个月后才能退钱。这样的招聘究竟算不算非法招聘?

日前,本刊记者与劳动执法部门亲临该企业一探究竟……

回放:“拿点产品回去研究”

前来本刊投诉的求职者潘小姐刚来上海两个月,有过一年半工作经验。6月底,她在招聘广告上看到某公司正在招聘经理助理、实习主管等若干个职位,就把简历寄到该公司。

没过多久,这家公司打来电话请潘小姐上门面试。据潘小姐描述,面试当天,办公室里总共有3个工作人员,除了她之外,没有其他求职者。人事经理向她介绍了公司的情况,没问几个问题,就表示要录取她,月薪1600元,第二天上班。不过,在正式上班前,她必须经过一个月的实习,在这一个月里,她将能享受到免费的培训。

随即,人事经理拿出一份实习协议,潘小姐发现,尽管她应聘的是经理助理,但协议上却注明“在公司提货享受六折优惠,四折作为提成奖,多劳多得”等有关销售职位的条款,她对此提出疑问,对方却表示没关系,上面的内容与其无关,求职心切的潘小姐于是糊里糊涂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谁知一转身,人事经理又拿出几件化妆品,要求潘小姐拿300元“提货款”,把这些产品拿回去研究,第二天要考试。潘小姐只得拿出身边仅有的200元,答应另100元明天补齐。

付了钱的潘小姐越想越不对劲,当天下午,她又回到那家公司,表示自己不要这份工作了,想要拿回200元货款。人事经理当然不肯,协议都已经签好,不仅不能退钱,如果潘小姐毁约的话,还要付500元毁约费。要想拿回200元,只有等到一个月实习期后。

现场:“这事又不归劳动局管”

感觉受骗的潘小姐来到本刊投诉,记者当即找到普陀区劳动监察大队,在了解情况之后,普陀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与本刊记者于7月13日来到这家化妆品销售代理公司。

在楼下大厅墙上并没有这家公司的名字,名单只列到30楼,而这家位于31楼的公司铭牌赫然空缺。据保安讲,之前已经有不少女孩上门找这家公司退钱,但最后都哭哭啼啼地回去。

这家公司面积不小,但正如潘小姐所说,只有3个工作人员。一个看起来是负责人的w经理接待了记者一行。据他介绍,该公司是广州某品牌在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这次主要是招聘一些业务员。

“相关的情况我们都给那位潘小姐解释过,她签了协议,就必须遵守,而且我们也说过,200元不是不能退,但要根据协议,在一个月后。”w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一套产品价值几百元不等,他们按照价格收取求职者相应的“货款”,目的是为了防止不诚信的求职者半路跑掉。而且在实习期里,他们还给员工进行免费的培训,请的是华东师大营销专业的老师,付了不少成本,因此必须采取一些保险措施。

对潘小姐的投诉,w经理颇为激动:“她的智商又没问题,都讲得很清楚,她应该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反复强调,事前已将情况向潘小姐解释清楚,让她付“货款”,是因为经理助理同样要有销售常识。自始至终,这位w经理都没有将潘小姐付的200元说成“押金”。

w经理表示,他们公司目前有4个正式的业务员。当劳动监察员要求其拿出员工花名册和工资单时,他又表示目前手里没有,过两天才能送去。当监察员检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时,另一位工作人员咕哝了一句:“这事又不归你们劳动局管!”事后,记者才从监察员那里得知这句话的缘由,原来,该公司与求职者签订的都是实习协议,并不能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自然是“不归劳动局管”。

最后,当记者和劳动监察员正要离去的时候,又有3个年轻人上门来要求退货款。他们告诉记者,他们是刚来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也是看到招聘广告才找上门来,做了这家公司的业务员。但是这家公司的产品并不好卖,要在一个月实习期内完成任务不大可能,因此都不想做下去了,上门来是想试试能不能退钱,不行就换些自己能用的产品回去,吃亏也就算了。

当天下午,记者打电话给这3位大学生,结果当然是钱没退成,他们也表示不想继续做下去了,钱既然拿不回来,就当是买个教训。

回音:法律还存在漏洞

目前,此事仍在处理之中,但普陀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尽管这家公司招聘时存在很多不合情理的做法,但是,在相应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为什么呢?

一、按照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押金,但是,这家企业收的是“样品货款”,收据上也有特别注明,从未提过“押金”两字。而且,该公司负责人始终坚持,是求职者“自愿”付款,又在样品申领登记表上签了名,因此在“押金”的说法不成立。

二、双方签的只是实习协议,没有构成劳动关系。按规定,企业对员工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但一些不法公司(特别是销售公司)并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而是用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推销关系来代替劳动关系,因此在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部门无法采取相关措施。

三、这类公司往往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劳动、工商部门上门检查时,其各方面的证明都准备得很齐全。收取“货款”又不能说它扰乱社会治安,即使是公安部门也拿他们束手无策。

据记者了解,以上这类做法并不鲜见,一些公司往往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态,通过合同上的文字游戏来欺骗求职者。比如,他们在合同上会明确注明:双方关系非劳动关系,求职者一切行为都是自愿等条款,让不明就里的求职者签下协议,从而收取求职者几百元到上千元的费用,然后拿一些根本不可能卖出去的产品让求职者去推销。而求职者如果完不成任务,或者自动放弃,或者公司以此为由不续签合同,已付的“货款”自然是拿不回来了。

■专家建议

求职者“掏钱”万万不可!

结合潘小姐的案例,劳动部门有关人士建议求职者,求职时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在求职前应当仔细审视招聘单位,究竟要求你做什么工作,切勿像潘小姐一样,应聘的是“经理助理”岗位,却签了一份销售的协议。

二、如果应聘的是潘小姐遇到的销售公司,要仔细进行市场分析,对方提供的产品究竟能不能卖出去,个人是否能胜任销售这个工作。拿了不好卖的东西去推销,卖不出去,对方完全可以把责任推在你个人能力上。

三、在签协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考虑,看清楚条款再签下名字,特别要仔细阅读协议中规定的一些任务或条件,如果自己无法完成,不要硬着头皮去做。此外,特别要注意一些注明“非劳动合同”、“实习协议”等协议条款。最稳妥的方法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即使单位要观察你,也可以约定“试用期”,而非“实习期”。

四、当对方要求收取“样本费”、“提货款”等各类名目的费用时,在不确定公司情况前,千万不要贸然把钱拿出来。

五、求职时,要到一些正规的职介单位查找招聘信息,三思之后再上门应聘。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先通过“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咨询。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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