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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逼辞职要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以生育为由强迫女员工离职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仲裁部门呼吁,广大妇女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维权!

昨天是“三八妇女节”,可家住铁西区的女工李敏(化名)却觉得这个节过得挺委屈。

她不仅因为怀孕被逼离职,而且在她想找新工作时,却不能顺利取回押在公司的毕业证。

2004年初,李敏怀孕了,2004年11月份,单位令她写自动离职申请,李敏休产假时单位经理还要把草拟好的离职报告送到她家,要她签字,均被李敏拒绝了。

公司在她产假期间没支付一分钱工资和津贴。

2005年2月21日,李敏又回到公司上班,但具体岗位一直悬而未决。

昨日,焦灼和愤怒的李敏表示,她要到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如果一旦仲裁调解不成,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土规定 怀孕女工必须自动离职

昨日李敏向记者讲述了她这半年来的遭遇。“2000年,我任职于沈阳阿斯创矿业有限公司,担任光学秘书兼业务一职。在我进入公司时,我就看到员工手册上写明:正式员工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女员工享受三个月产假……在公司服务未满三年的员工,若生育者,须自动离职。2004年我在公司工作超过四年了,已符合其关于生育的条件。”

“可是没想到,2004年10月8日,公司却准备再找一名光学秘书来顶替我,我便找到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张某,但他却告诉我公司规定怀孕女职工必须填写‘自愿’离职报告,如果想上班再由公司安排。2004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部经理蒋某和王某以及光学经理李某三人又找我谈话,说公司要求怀孕女职工必须填写离职报告,后来甚至还将电话打到我家里,要把草拟好的离职报告送到我家中。”

侵权益 产假期间一分钱的工资和津贴都不曾给付

2005年2月21日,李敏又回到公司上班,但具体岗位却一直悬而未决,直到3月3日,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找到李敏,告诉她现在有几种选择:一是将其调到营口基地工作,可李敏正处在哺乳期,所以这条路当然行不通;二就是给张某当秘书,可当初公司招聘时却是按照光学秘书的要求来定岗的,给张某做秘书需要翻译大量化工英文资料,显然李敏并不能胜任;三就是到人力资源部做秘书,而工资则由原先的将近2700元一下降到800元。无法接受的李敏心境一下就跌进了谷底,既然无法再在公司工作,李敏就希望能取回押在公司的毕业证,找一份新工作来维持家用,因为家中的孩子还在嗷嗷待哺。可没想到公司又表示如果不写离职报告,无论如何不能给她毕业证。

自从李敏休产假,公司不但一分钱的工资和津贴都不曾付给她,甚至她上班后的半个多月也未获酬劳。

公司说法 休产假前写离职报告,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

记者以家属的身份陪同李敏再次来到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前任领导王某表示确实曾与李敏谈话,希望其自动离职。当李敏的母亲询问是否只要怀孕就要写离职报告时,王某表示不是怀孕,而是休假前就要写离职报告,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并说公司已经对李敏格外照顾,给她又安排了其他工作,但李敏自己不接受这些工作,公司也没办法。

而在交谈中,公司的另外一名主管表示在李敏产假期间,确实没给李敏发放工资,但欠李敏的工资一定会补发,之所以现在没给,是因为一些误会和差错。至于什么样的误会和差错,该主管却没有回答。而关于毕业证问题,该领导则表示如果要拿走毕业证,确实需要写离职申请,这是所有人都需要履行的手续。

律师说法 公司多种做法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

记者就李敏怀孕被逼离职的问题咨询了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高大石律师。高律师表示,该公司要求女员工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怀孕,未满三年就生育者,需自动离职,这一项规定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而公司在李敏休产假期间,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也已经违法,即使补发,当事人也可要求相应的赔偿。而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过失和工作过失,公司不得在其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与其解除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有岗位,更不得以生育为由降低其工资标准。

就李敏的遭遇,劳动仲裁部门表示:如果女职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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