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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三资企业的存贷计价优惠政策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推。作为纳税人,可以根据存货实际成本的变动趋势,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物价呈上升趋势,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以使其存货成本尽快进入企业的营业成本,降低其利润,从而减少其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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