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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资后转让又如何 ———房产销售筹划

 

    民强公司拟出售去年在市区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最近,碧湖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开办酒店。那么,民强公司以何种形式出售此幢大楼可以得到最大的收益?碧湖公司用哪种方式购买这幢大楼将得到最优惠的价格?下面,我们分两种交易形式进行比较。

  方案一:民强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碧湖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
  民强公司的收益为:
  销售收入总额18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费用1000万元;
  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应纳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90×1%=0.9(万元),共计9.9万元;
  出售不动产,其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800×0.05%=0.9(万元);
  转让不动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额=1800-1000-90-9.9-0.9=699.2(万元)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率=699.2÷(1000+90+9.9+0.9)=63.52%
  应纳土地增值税=699.2×40%-(1000+90+9.9+0.9)×5%=224.64(万元)。
  民强公司的实际收益为1800-1000-90-9.9-0.9-224.64=474.56(万元),其中税收费用为325.44万元。
  碧湖公司实际支出则为1800万元。

  方案二:民强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1800万元投资参与碧湖酒店经营,半年后,把酒店股权以1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碧湖公司。
  采取这种交易方式,民强公司的应纳税款为多少呢?
  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民强公司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转让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为1650×0.05%=0.82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民强公司的实际收益为1650-1000-0.825=649.175(万元),比方案一多得174.615万元(649.175-474.56)。
  而碧湖公司买入此幢大楼的实际支出为1650万元,比方案一少支出150万元(1800-1650)。

  对比以上两种交易形式,显而易见,第二种交易形式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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