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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主不妨以个人名义购房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加强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人投资者过去在购房中常用的节税手法受到了限制。那么,购房过程还有没有筹划空间呢?

  陈俊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兴德商行经过几年的经营,到2003年已有不少积累。为进一步发展业务,陈俊决定购置房产,以解决职工生活居住问题,该房产购入价为200万元。

  该房产可以以商行的名义购入,也可以以陈俊个人的名义购入。以不同的名义、方式购入,不仅所有权不同,税负也会不同。用哪种方式好呢?

  第一种方案:以兴德商行的名义购入,兴德商行每月向职工收取2.5万元租金(租金不低于当地同类房屋租金)。
  第二种方案:陈俊向兴德商行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76%),以自己的名义购入房产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职工收取租金。

  该房屋预计使用30年(报废后不考虑残值)。全部出租时,当地同类住房每月租金2.5万元。

  因兴德商行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税后,陈俊与商行之间的收支不影响任何一方的利益,即缴纳各种税款后,兴德商行拥有的财产,也就是陈俊本人拥有的财产。所以,只要比较两种方式各年的应纳税支出,就可得知哪种购房方式划算。

  以第一种方案购入,兴德商行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均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收入项为出租给职工的租金收入。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所以,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时,可扣除有关的营业税、房产税。兴德商行每年应纳营业税为2.5×5%×12=1.5(万元),应纳房产税为2.5×12%×12=3.6(万元),商行每年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用2.5万元减去每月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再扣除20%的费用,求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6万元,乘以税率20%,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332万元,全年应纳3.984万元。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1.5+3.6+3.984=9.084(万元)。

  以第二种方案购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兴德商行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借款不必纳税。陈俊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就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商行应就借款利息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营业税减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商行每年从陈俊处获得利息11.52万元(200×5.76%),乘以20%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2.304万元。

  陈俊每年租金收入为30万元,乘以税率3%,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0.9万元、房产税为1.2万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减去营业税、房产税后,为27.9万元,再减去支付的利息11.52万元,结果为16.38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3.104万元,乘以10%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1万元。

  每年各种税金合计为2.304+0.9+1.2+1.31=5.714(万元)。

  可见,第二种方案对投资者更有利。此外,合伙企业投资者也可比照上述原理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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