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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20%这个“分水岭” ———土地增值税筹划

 

    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开发、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2002年7月初,新发公司按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座住宅楼,并准备以市场价格销售。

    为建造该住宅楼,新发公司共发生如下费用:支付1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经过市场调研,新发公司估计该住宅楼销售收入为250万元左右。年终,该住宅楼销售收入为26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对这笔业务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260万元,扣除金额为210万元,增值额为260-210=50(万元),占扣除额的23.81%,应纳土地增值税50×30%=15(万元)。对于这笔销售收入,该公司是否存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本案例中,新发公司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在这一点上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按扣除项目金额的20%计算,能够享受免税条件的最大增值额应为210×20%=42(万元),然而其增值额为50万元。实际增值额刚刚超过了一点,该公司应全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公司财务人员熟悉这项优惠政策,在该项销售业务销售收入还未最终确定,但是扣除项目金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出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大增值额,并就此在实际增值额接近的时候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不超过但很接近最大增值额的限度。假如该项业务最终收入为250万元,增值额为40万元,没有超过42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则实际税后收益为250万元,可以比原来多得5万元[250-(260-15)]的利润。而且,新发公司适当降低住宅售价,有利于缩短住宅楼的销售时间,加快收回投资成本,减少资金占用。

  尽管土地增值税是小税种,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筹划的技巧。

    其一,土地增值税的累进税率与所得税一样,具有累进效果,适当地使计税依据处于低一档税率无疑是有好处的。如果多笔应税业务在不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少于各笔业务分别核算下的应纳税额之和,这个时候,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增值额。

    其二,准确界定征税范围可以减少应纳税额。现行税法规定对以下所得征税: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房地产的抵押等。对房地产出租、继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代建房行为等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把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进行合理的操作,以减少自己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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