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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 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 税政策。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按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07号中第 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待 业人员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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