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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筹划的关键是合理增加扣除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所得项目变更为多个所得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负担。

  例如,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刘斌办了甲、乙两家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度,甲企业账面实现利润3万元,乙企业账面实现利润4万元。当年,刘斌从甲企业领取工资10000元,从乙企业领取工资20000元。

  刘斌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0000+20000+40000-9600)×35%-6750=24890(元)

  刘斌兴办的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一次费用,如果将乙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那么按规定就不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了,可以多扣一次费用。实施此方案后,刘斌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个人独资企业(甲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0000-9600)×30%-4250=4870(元)
  个体工商户(原乙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40000-9600)×35%-6750=10890(元)

  筹划后,刘斌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760元,比筹划前节税9130元。

  (国税发[1997]4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本文中,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按每月800元计算。)

  如果纳税人兴办的多家企业中有合伙企业,注册资金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也可以将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采取在税前领取工资取得收入的办法,也可以起到相近的节税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所得项目以及分解收入次数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果纳税人弄虚作假,将属于一项(或一次)的所得分解为几项(或几次),因此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偷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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