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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纳税额扣除的筹划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额;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居民纳税人张先生,2000年从甲国取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甲国因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7317.07美元(折合人民币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700元。因向某公司投资,取得该国股息所得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6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5740元)。其抵扣方法计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应纳税额=[(5000-4000)x10%-25]x12=900(元)

  (二)股息所得

  应纳税额=24600x20%=4920(元)

  因此,其抵扣限额为:900+4920=5820(元)。

  由于张先生在该国实际已纳税款6440元,超过了抵扣限额,因此不再补税,但超过限额的部分6440-5820=620元,可以在今后五年的期限内,从甲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如果,2001年张先生在甲国只有工资收入,而且金额与2000年相同,那么,工资收入应纳税额900元,已纳税额700元,应补税额200元,因此,可用上年度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补扣,这样2001年就无需补缴税款,剩余420元(即620-200)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在2002年至2005年的四年内补扣。

  这里,进行税收筹划应当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才能让"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在五年内获得扣除,以充分削减在我国境外缴纳的超过抵扣限额的高税负?下列几种情况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1.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必须继续从该国取得应税收入,而且来自该国的所有应税收入的已纳税额之和小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获得抵扣;

  2.如果纳税人在某个国家只有一项收入来源,而且该项收入来源在该国已纳税额超过了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这种情况只会使"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越来越高,除非该国税制变化(降低税率),或者我国税制变化(提高税率),否则,永远不能扣除;

  3.以后年度来源于该国的各项应税收入中,又增加了其他应税收入项目,这些应税项目在该国的税负低于我国;

  4.以后年度来源于该国的应税收入中,减少了一些应税收入项目,这些应税项目在该国的税负高于我国,如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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