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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据实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0]21号、京国税[20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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