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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据实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一)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三)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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