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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纠纷增多 能否把防止性骚扰条款写入劳动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性骚扰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有资料显示,大部分性骚扰是工作期间发生的。那么,防止性骚扰的条款能否进入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本——劳动合同呢?
    
     ■有律师提议:防止性骚扰条款要写进劳动合同
    
     据介绍,湖北省有两名女子在某事业单位试用期间,常被上司以谈工作为名,单独招到办公室进行言语挑逗或动手动脚,多次遭拒绝后,院长便以不合格为由将她们辞退。事后,她们找到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要求将“色狼”告上法庭。却因未签合同、也拿不出实证而不了了之。某律师事务所张功武律师曾经就此事提议,劳动合同应增设防止性骚扰条款,以免女性利益受到侵害。
    
     据了解,性骚扰问题已成为当前阻碍女性就业的“毒瘤”,女性对上司的“亲近”稍有不从,便有被解职的危险。张律师认为,为防止性骚扰,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设有关条款。如:在无人情况下,上司要找女职员谈工作,女性有权要求敞开办公室大门等等。
    
     ■写入劳动合同有没有依据
    
     在记者的随机调查中,多数的求职者认为,利用法律手段防止性骚扰是可行的,而将其写入劳动合同还有点新鲜。
    
     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的《宪法》、《合同法》、《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等法律,都可以援引出与保护个人隐私有关的法规,张律师说,将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是防止其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手段之一。在国内的《劳动法》中是同样可以找到依据的,而这些依据都不是专门为防止性骚扰而制定的,都是原则性的,笼统的。在执行时,受外界条件影响很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所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如果员工在企业内常有被骚扰之苦,可以认为,该企业没有给员工提供良好的适合工作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对性骚扰视而不见将受惩罚
    
     “在国外,将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北京市法学会劳动保障法学分会理事、北京农学院政法系副主任王向前说,在国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劳动合同作出类似防止性骚扰的规定。据他介绍,在国外,法律要求公司要制定防止性骚扰的制度,其中有监督措施、防范规定和投诉方式等,这为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美国最先于1975年立法禁止性骚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也先后明令禁止性骚扰。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关于惩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的立法草案,建议欧盟15国对性骚扰制定共同的定性标准;每个成员国成立独立的审案机构,对簿公堂时,被告必须拿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否则将受惩处;对性骚扰视而不见的企业领导人也将受惩罚。
    
     ■国际劳工组织提倡:体面劳动
    
     不久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局在上海共同召开了体面劳动的衡量标准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全国妇联。据了解,体面劳动的概念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的,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应对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动和社会领域各方面问题采取的一项战略措施,旨在促进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可持续工作机会。
    
     国际劳工组织曾调查了23个工业化国家,有15%至30%的女雇员称其经常受到性骚扰,6%至8%的女雇员因此被迫更换工作;英国某杂志在全国10所大学调查,深怕遭受强奸或者性骚扰的女大学生有25%。性骚扰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还可引起生理伤害和疾病。
    
     “有人把性骚扰称为阻碍女性就业的毒瘤,这的确是影响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障碍。”王向前说,专门对于防止性骚扰方面的保护也会越来越细化、具体、明确,并且有量化的标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全方面地与世界惯例接轨,我国劳动保障领域方面也会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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