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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聘用一名“持证”人员减税4000元

过去,小企业聘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减税和免缴行政性事业收费的优惠政策;今后,这些小企业每聘用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每年减税4000元。
    
     据了解,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聘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聘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每人每年4000元。
    
     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此政策执行,原政策停止执行。
    
     2006年1月1日至此政策发布之日,已经征收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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