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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成年女儿在店里帮忙也违法

问:我在县城开了一家快餐店,因人手不够,便要初中毕业未能考上高中的女儿来店里帮忙。女儿刚满15岁,在店里干了4个月的时候,县劳动部门突然通知我,说我非法使用童工,要我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我是叫自己的女儿来店里帮忙,也没有给女儿支付报酬,可以说是让女儿从事家务劳动,难道这也算雇请童工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你要你女儿来店里帮忙,名为帮忙,实为使用童工,因为你从事的是营利性活动。根据《劳动法》第94条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县劳动部门对你的处罚是正确的,你应当接受处罚,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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