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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是还是?

现实中,这种用人“体制说”很有市场,而且在一些事业单位尤为突出。由于事业单位还未完成改革,原先不合理的用人机制还没有退出市场,这种“体制说”就有了更大的欺骗性。
    
     ■高东海
    
     54岁的老工人童康健,是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局一元环卫所的一名清洁工,尽管他从1981年进单位到现在,干了24年清洁工,是所里屈指可数的老资格,可还是个临时工。像童师傅这样的临时工,在整个武汉市1.5万多名环卫工人中,近9000人。由于临时工身份,他们待遇上比正式工就差了一大截,干一样的活,正式工每月拿1000多元,可临时工每月拿400多元;年终福利,正式工拿700元,临时工只有三四百元,分米分油,临时工是正式工的一半,就连加班工资临时工也只能拿到正式工的一半。他们没签过任何合同,几乎不敢想退休金,更别提给上社会保险了。(8月5日《中国青年报》)
    
     对环卫工中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武汉市江岸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是体制之痛,是由于事业单位用人编制限制,这部分人不能办理事业单位正式用工手续造成的,不可避免。但我很不赞同这种“体制说”,我认为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根源,是用人单位的用工歧视。
    
     现实中,这种用人“体制说”很有市场,而且在一些事业单位尤为突出。由于事业单位还未完成改革,原先不合理的用人机制还没有退出市场,这种“体制说”就有了更大的欺骗性。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可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事业单位用人编制限制与同工同酬根本就是两个概念,两者丝毫不产生冲突:靠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进人名额卡得很严,但人一旦进来了,就不会是临时工;实行自收自支、不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和经营需要录用员工,参照正式员工的工资来支付报酬,完全有这个自主权。
    
     况且,自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后,法律已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实行同工同酬的待遇,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一点事业单位也不应例外。 
    
     所以我说,“体制说”只是用人单位不实行同工同酬的挡箭牌。他们这样做的理由也很简单:一是目前用工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低待遇一样能招到人。二是一些用人单位的领导,不考虑长远利益,借“人事”谋取私利。这个现象在我们周围很普遍,有些单位重要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招聘人员,拿的是“临时工”待遇,而普通甚至可有可无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却是通过关系堂而皇之地调进来的,理所当然地拿着正式工的工资。
    
     同工不同酬不但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以人为本”和“效率至上”的先进管理理念。这种用工方式短期内能为用人单位减少费用支出,却无益于用人单位事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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