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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记入个人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元旦起试行--年度考核记入个人档案
    
     昨天,北京市人事局公布《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从明年元旦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据介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单位在确定考核等次后,负责考核(聘用)的工作组织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其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如果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复核,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
    
     《试行办法》还规定了7种特殊情况的考核办法,如年度内病、事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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