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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部门可直接处理区县案件

午报讯(记者 闵 丹)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管辖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包括:(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三)认为确需由本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办法》指出,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发生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可以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接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情况认为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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