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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人事部日前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强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聘时,还要对亲属实行回避。此制度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皆适用本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规定强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试、考核;身体检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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