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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制定《欠薪保障法》

企业有责任缴纳欠薪保障金,然后通过专门的机构管理保障基金有效运行,一旦发生纠纷,由保障金承担付薪责任并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偿。祝均一代表在提交的关于制定《欠薪保障法》的议案中提出应当更为有效快速地从制度上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由于竞争加剧、诚信体系缺失等多种原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障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祝均一代表提出,为了避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社会动荡,保证经济良性发展,应考虑制定《欠薪保障法》。以上海为例,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约25%为欠薪案件,并呈现增长趋势。从《劳动法》和相关规章规定看,欠薪欠保的违法性毋庸置疑,但欠薪欠保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有的是业主逃匿,因此尽管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很明确,但要把法定权利变成现实的工资还有赖于专门的法规保障。
    
     祝均一代表认为,从正在酝酿的《破产法》修正草案看,其适用范围将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商事组织。在清偿第一程序中,除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保险福利可以得到偿付外,还应计发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但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如果缺乏《欠薪保障法》的支持,很难取得成效。这是因为一旦大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兑现拖欠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的压力将非常大。2004年,上海市在对2216户企业涉及40余万从业人员的一项调查显示,70%的企业要求对欠薪保障制度立法。
    
     据介绍,目前深圳、上海等地在地方层面已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各自积累了一定经验,为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祝均一代表说,欠薪保障制度的意义在于由全部企业共济,分散和化解风险。立法中应明确欠薪保障制度的共济性,将所有企业纳入《欠薪保障法》的调整范围,企业有责任缴纳欠薪保障金。从用人单位的付薪义务和制度的可持续性考虑,应明确欠薪保障基金承担垫付责任,欠薪保障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承担付薪责任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祝均一代表指出,劳动者对工资享有法定权利,因此宜将劳动者本人确定为申请垫付的主体,其申请垫付的项目可包括: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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