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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为310家企业垫付5626万元欠薪

记者昨日(18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自1997年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欠薪条例》)以来,已为310家企业的员工进行欠薪垫付,垫付额达5626万元。
    
    
     据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管林根介绍,我市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1997年1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欠薪条例》,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欠薪条例》规定,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交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每年每户企业交纳一次欠薪保障费,交纳的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企业欠薪的几个典型表现形式为主管恶意欠薪、经营困难型欠薪、诚信缺少型欠薪和无意型拖欠等几类。
    
    
     据统计,自我市实施《欠薪条例》以来,已为310家企业的员工进行欠薪垫付,涉及企业员工37330人,垫付金额5626万元,已追偿欠薪保障金1581万元,其中,2005年度共处理欠薪垫付案件46宗,涉及员工人数7310人,垫付金额1893万元,追偿欠薪保障金639万元。8年来,全市欠薪保障垫付金额平均每年增长40%,涉及需垫付欠薪员工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7.8%,有效保障了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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