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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12月26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对全市未按比例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用人单位收取保障金。近期,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2005年起保障金征收办法及有关残疾人就业法规仍了解不足,不断打电话咨询。市残联根据咨询反映的主要问题,在此集中予以回答。
     问:为什么要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简称《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简称市政府《通知》),以及《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
     问: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市政府《通知》和《实施办法》规定:“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注:上海1.6%,广州、东莞、惠州等市1.5%)。
     问:哪些残疾人属于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对象?
     答:根据市政府《通知》和《实施办法》规定,我市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合乎以下条件:①具有深圳市户籍;②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③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问:用人单位怎样招用残疾人就业和落实残疾人待遇?
     答: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在社会上自行招用,也可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招用。录用残疾人后按劳动法规定,一定要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健全人同工同酬。
     问: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有什么依据?
     答: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二是根据《省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注:我市实行0.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依据市政府《通知》规定。
     问:在哪里可以查阅了解到收缴保障金等相关文件或通知?
     答:我们已将《实施办法》和保障金征收公告等文件通过邮政渠道邮寄给全市各用人单位,并于2005年10月19日起至当月底分别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多次刊登。12月19日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征收通告。2006年元月4日再次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省办法》、市政府《通知》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也可在深圳市社保网(http://www.szsi.gov.cn)和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查阅或下载。
     问:为什么要委托社会保险机构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社保机构征收保障金是一项依法行政的工作,也是加强和规范保障金征收工作的一项举措,对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办法》、市政府《通知》和《实施办法》规定,从2005年起我市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收,所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的专用帐户。
     问:为什么2005年直到12月底才扣征保障金?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是强制性扣征吗?
     答:2005年市政府为规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10月8日颁发《实施办法》,规定2005年起保障金由我市社保机构征收,此后市残联和社保机构等部门还要做许多前期筹备工作,所以直到12月底才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办法》和市政府《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交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规定比例,如何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问:社会保险机构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流程如何?
     答: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1至12月就业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以每年公告为准。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问:市社保部门扣征保障金后何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发票?
     答:市社保部门扣征各单位2005年保障金通用票据,会在2006年元月份通过社保核算单的途径(银行)送达《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给各用人单位。
     问: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年审?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审核(宝安、龙岗两区的用人单位分别到本辖区街道办残疾人就业服务站申报审核),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核准,并开具《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2006年起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验原件)
     ②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
     ③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④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验原件)
     ⑤广东省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⑥广东省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⑤⑥等表格也可从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下载问: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是没有申报,这笔钱已被社保扣取,能不能退还?
     答:我们在10月份已作了送达工作,并多次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刊登在岗残疾职工审核公告。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2005年12月5日已截止审核申报。因你们没有如期申报,按市政府《实施办法》,可视为2004年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已被市社保机构代扣征的钱不能退回。2006年请你们在3-6月按时到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所办理2005年在岗残疾职工的申报审核手续。
     问:用人单位在各种慈善活动中的捐款捐物,是否可以替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在各种慈善活动中的捐款捐物,纯属单位做善事、献爱心的高尚自愿行为。而按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是国家、政府立法规定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是执行法规行为。两个行为不能相互交换、相互替代。
     问:用人单位既无按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保障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联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收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为什么非深圳户籍残疾员工不列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人数?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年度审核时计算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为本市户籍。一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根据本国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国各省、市也都将非本地户籍残疾员工暂不计入当地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二是我国还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各级地方财政相对独立,特别是地方福利制度大多只与当地户籍人员紧密挂钩。三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残疾人证信息系统和就业登记系统等尚未建立并联网,对残疾人证的真伪以及是否有一证多地使用等情况目前暂无法甄别和审核。四是我市已充分考虑到深圳户籍残疾人比例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规定为0.5%,大大低于全省1.5%比例。很显然,0.5%这一比例是针对我市户籍残疾人而言的,同时也是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这一角度而制定的(注:在我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按1.5%比例安排)。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使用的?
     答: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省办法》、《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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