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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维护来沪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的信息,本市目前已有209.4万来沪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了综合保险,参保单位达到9.8万户。完成了2004年初市政府向各区县政府和市建委下达的年综合保险参保人数200万人的指标。
    
     综合保险有力维护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9200多名参保人员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最高支付抢救治疗费用为78.5万元(烧伤病人),最高支付工伤保险四项待遇一次性待遇为44.6万元(一级致残)。4900多人享受了住院医疗保险,最高享受住院保险费为8.3万元;66.1万人领到了老年补贴凭证,其中19.4万人领到了两张老年补贴凭证。
    
     2002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
    
     缴费办法:综合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12.5%缴纳;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5.5%缴纳。参保待遇:参保期间可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来沪的外地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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