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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计算工时单位员工假日加班

近日,在刚刚通过劳动仲裁结束的一场劳资纠纷中,一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被判定仍需向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明确了这类企业在员工法定休假日加班情况下的薪资标准。
    
     据了解,这次劳资纠纷缘起本市一家外企员工小许,该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了完成生产任务,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小许上班。今年三月,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与小许终止了劳动关系。小许要求企业支付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工资,企业不予理会,即与小许办理了退工手续。小许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也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小许为自己争取到了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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