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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平民化”普通外来人员也可申领

本报上海9月1日电(记者周凯)今天,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透露,《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所有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都可以提出申领。
    
     所谓“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是指签有半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办理了工商执照,同时又在上海拥有产权房或签有半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外省市人员。据统计,到2003年底上海市的外来常住人口达到383万,其中外来就业人口为375万。
    
     焦扬介绍说,居住证可以作为持有人在上海市居住的证明,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就业和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也可以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居住证的有效期分1年、3年和5年三种。
    
     据介绍,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将享有更多的“市民待遇”:持有人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可享受相关待遇;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上海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按规定参加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有人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或者16周岁以下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上海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可以参加上海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持有人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焦扬介绍,新的居住证制度将实行“多证并一证”。《暂行规定》实施后,相关证件将逐步合并为居住证一证,其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和健康检查合格章等验证盖章手续,也在居住证的办理过程中一并完成。
    
     2002年6月,上海开始实施《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推出居住证制度。目前,持证人数超过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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