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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新增大病重病等四种提取条件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有重大突破。今后,市民不但在购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大修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而且有可能在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等4种情况下也能提取公积金。这一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昨天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昨天审议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涉及最引人关注的公积金提取问题。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仅仅限于住房消费,当职工发生残疾、大病等特殊困难时,无法动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洪浩在昨天的会议上介绍说,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但从本市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应当允许这部分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5.39万户,职工314万人,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81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662亿元。
    
     据了解,昨天审议的《规定(草案)》还在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实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的同等浮动,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差别浮动,以及不同年龄阶段职工缴存比例的浮动。目前,本市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规定的内容还有,缴存主体除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引进人才的外省市来沪职工,也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了尽可能体现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功能特征,上海的《规定(草案)》规定,对后两种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明确其用途限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上海《规定(草案)》新增四种提取条件
    
     ●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职工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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