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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高管与职工工资差需注意什么?

日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透露,目前国资委已经就同一单位不同岗位间的工资差额在制定一些规定,将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年薪最高额进行限制,初步定为不超过员工平均工资的14倍(据《京华时报》报道)。
    
     无疑,上述消息使人为之振奋。近年来,在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效益较好的,经营过程中积极推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与制度,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奖特奖,这部分人的工资收入扶摇直上,而企业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增加甚微,两者相差数十倍,员工们敢怒而不敢言。这种现象,人们称之为“富方丈穷和尚”。
    
     显然,这种“富方丈穷和尚”的继续留存与无限加剧,会使我们的社会消除贫富差距、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越来越远,甚至遥遥无期。如果就同一单位不同岗位间的工资差额制定一些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年薪最高额进行限制,比如报道中提到的国企高管最高年薪不超过员工平均工资的14倍,对于打破国有企业“富方丈穷和尚”的怪圈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对于这项“限薪规定”,社会各界不能盲目乐观。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的出台与落实,还需许多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其中还有三点最值得注意与警惕。首先,规定必须对“员工”进行界定。换言之,国有企业中哪些人称得上“员工”。正如徐匡迪提到的,如果一般的部门经理也算“员工”,那样,势必会抬高“员工”的平均工资,也就会抬高国企中董事长、总经理这些人的最高年薪。如此一来,问题的实质仍旧没有得到解决,至多会给一些国有企业的高管脸上增添光彩罢了。
    
     其次,在排除或遏制国企高管“灰色收入”的基础上谈“限薪规定”。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有企业,其高管身份都具有特殊性,他们通常掌握着一定的资源,交际、业务等等方面的。缘于此,他们总能遇到“灰色收入”的机会,而这些“灰色收入”并不一定都是明显的犯法,主管部门无法单刀直入地查清,并且,这些收入也绝不会体现在企业的工资表上。所以,“限薪规定”的制定应该把高管可能产生的变量因素考虑进去。如果不能排除或遏制国企高管的“灰色收入”,国企高管最高年薪不超过员工平均工资的14倍也好,140倍也罢,也不能从实质上打破企业“富方丈穷和尚”的怪圈。
    
     最后,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必须高度透明,与此同时,要特别警惕国有亏损企业靠做假账扭亏的现象发生在高管限薪的亏损国有企业中。人为地扭亏,高管就有空子可钻,“限薪规定”对他们没有实质性作用,就仍会出现企业亏损,员工工资照样扣,高管的腰包照样满的现象。显然,这种另类“富方丈穷和尚”怪圈比正常情况下的“富方丈穷和尚”怪圈更可怕,值得有关方面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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