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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就业歧视最高罚三万

2005年3月3日 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求职者常常会被“你是女性、年龄偏大、个儿不够高”等种种带有歧视的理由拒之门外。3月2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对就业歧视等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目前,该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
    
     为有效引导就业,政府要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定期公布职业需求预测情况,内容包括人力资源的数量、分布、结构、素质、变化趋势,就业岗位分布和发展趋势,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况、就业状况调查分析等内容。《规定》明确提出,劳动者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之后,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就业歧视将予以处罚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等,不再是被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的口实。《规定》指出,除国家规定不适合的职业或岗位外,企业用人时不得有上述行为,否则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企业若对农民工进城就业作出歧视性规定或收取不合理费用,招聘时有提供虚假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或以招人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都将被处以严厉处罚。
    
     同时,对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企业使用实习生的范围、数量、时限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薪酬、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裁减人员的具体规定等,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多管齐下促进就业政府为了促进就业,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就业基金,用于社保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鼓励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主创业。政府还要制定就业培训规划,组织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自主创业能力和专业劳动技能。职业培训机构对上述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的,可由政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此外,为促进大学生就业,《规定》要求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政府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依法成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合法的职介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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