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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工资:期待节后算账

但凡五一、十一、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前,都会在媒体上看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节假日加班费支付规定的强调和宣传,以至《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许多劳动者已烂熟于心。今年五一也不例外。笔者上网搜索,北京、上海、南京、海南等地劳动保障部门再一次将“黄金周”加班工资详尽算法公之于众。
    
     但据5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智联招聘网和新浪招聘频道联合进行的一项职场调查显示,三成员工不得不面临节日加班的现实,其中只有26.6%的人能按规定拿到相应加班费,19.5%的人只能得到平时标准的补偿,53.9%的人根本拿不到加班费。数据表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令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强调效果生出了许多疑问。
    
     调查显示,对于加班却拿不到法定报酬,71.3%的人选择了默默忍受,只有2.9%的人表示会通过诉讼解决。道理很浅显,目前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基本现状处于用工市场状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这在私营经济中尤为明显。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是要考虑“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是选择今天维权明天可能下岗,还是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频发的拖欠工资和老板恶意欠薪事件中,多少劳动者无能为力?他们还能奢谈加班工资么?显然,如果把责任完全归咎于劳动者的不懂法、不维权,很有些苦涩的味道。
    
     社会不能强迫普通劳动者不顾及代价而维权;相反,却可以严格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力到位的作为。因为公众纳税供养行政执法部门,目的在于获取法制保障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这是对劳动者获取法定报酬的执法保证。反思多年来强调和宣传的效果不显著,症结恐怕就在于法律条款过多地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了,而少有采取有力有效举措来落实。所以,建议劳动行政部门改变坐等劳动者投诉和申请仲裁的执法方式,在法定节假日这个违反《劳动法》的高发时段,来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最好能够深入企业尤其是私企和服务业全面调查情况,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由用人单位提供没有加班或者已经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有力证据。
    
     以往节前的政策宣传见得不少,而节后纠正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依法惩处的报道却很鲜闻。或因于此,《劳动法》实施十五年后,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然没有普遍落实,法律尊严受到伤害。所以,期待今年节后能看到一项专项检查,更期待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见诸报端,其震慑效果可能比政策宣传要明显得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本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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