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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小额贷款问题

把“扶贫”的概念用到解决城市济困问题中来,在农村扶贫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小额贷款”等方式也尝试在城市运用。在这方面党中央、国务院早已高度重视,专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规定了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四类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就是指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这一政策试图给予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更多的关注和帮助,其主旨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贷款设置的门槛高(五道坎: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手续多,贷款的额度低(2万元),贷款期限短(2年),贴息范围小(微利项目)等。真正需要自主创业的人,小贷额度太少,缺乏吸引力,加之外部市场竞争大,许多放弃了申请。2004年四川省仅帮助7千余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扶持的人非常少。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不足和担心还贷难,担保和贷款都不是很积极,有的地市落实政策不到位,甚至出现“零贷款”和“零贴息”情况。当然,中央决策“小额贷款”等方式在城市“济困”运用的方针是正确的,必须坚持好、完善好。在城市济困中,不要只有政府一家的积极性,应该重视发挥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的作用。如政策性银行的广泛参与等等。让商业银行来承担政策扶持性“小贷”本身就是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和改革方向相悖的。
     我们建议:
     1、立足当前,从长计议。建立专为城乡社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面向所有失业人员的“小贷”,取消商业银行承担“小贷”的任务。
     2、贷款规模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和地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总额来确定,要求公开透明建立小贷周转基金,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3、以申请贷款项目为标的,实行贷款3-10万元的浮动额度和5-10年以内的浮动期限。
     4、取消担保机构。以项目资产担保、第三人担保,或者由社区与济贫对象双方议定的济困项目所需投资金额给予扶持。也可以采取组织济困经济实体,建立干部包户济困责任制等形式落实项目资金,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户予以扶持。
     5、简化贷款手续,取消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环节,凭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自愿申请、社区(街道)组织审核推荐、社区银行核贷的程序。
     6、完全保证享受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和中央贴息优惠政策。
     7、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小贷”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审计,向群众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避免人情贷款和不良贷款,防范贷款风险。
     8、全面落实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政策性银行的各项工作目标。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更为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社区(主要是街道),使整个救助工作网络建立在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为依托的“一站式”服务基础上。
     总之,社区银行进社区,主要面向家庭、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在社区范围内提供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并依靠社区组织促成项目,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为百姓办实事的“公共出纳”。有利于党的城市“济困”和鼓励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有利于商业银行面向市场化、国际化方向改革;更有利于社区公共事业和社区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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