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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来“较真”加班费?

一篇新华社青岛专电表明,尽管部分员工拿不到加班费,但为了“保住饭碗”,近70%的“加班族”表示不敢对加班费“过分”认真。70%的加班族不敢“较真”加班费的现象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这一现象说明目前加班族面临的最大难题不是到底该拿几倍加班费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真正拿到加班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制度,对企业而言,它是以支付员工加班费为成本换取了节假日期间的生产效益;对员工而言,它是牺牲了应有的闲暇福利去获得更多的报酬。应该说,加班享受加班费合乎情理。
    
     但现实是,法定节假日后的许多用人单位对此装聋作哑,许多私企老板们似乎忘却了这档子事,多数加班族在如此完备的制度面前也只能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谁都知道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但关键是一旦员工“投诉”成功,饭碗是否还能保住?在当前风声鹤唳的就业形势下,又有多少员工敢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抗争加班费?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惩罚性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地位的严重不平等。企业冒险不发加班费的违规成本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最多再加点罚金;而员工倘若放弃加班费去追求闲暇的权利那后果则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如此显失公平的违规成本必然造成了企业违规行为的恶性循环。
    
     笔者认为,劳动者权益保障部门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机关,有义务为加班费“较真”,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配套的强制性规定,在制度上加大强势方的违规成本,加大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可采取节前支付、节后一周或一月支付,违规者不仅将被施以重罚,甚至要吊销执照或写进企业诚信档案、在相关媒体曝光等等。倘若政府相关部门果真如此和违规企业较起真来,用人单位哪敢像现在这样明目张胆地侵犯加班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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