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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布20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劳动保障局近日组织开展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评审确认工作,确定厦门市第一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具有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的资格条件。
     以后用人单位如果有职工受了工伤,应按规定安排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就医和进行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因急诊、急救到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不能核销工伤医疗费用。同时,参保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用药或购药,不能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市劳动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周文介绍,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具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都可直接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创伤急救和外科技术力量较强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分布在主要工业区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的其他综合性医疗机构,可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认定。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协议医疗机构:厦门市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厦门中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含江头分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含海沧分院、集美分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厦门眼科中心、厦门市仙岳医院、厦门市口腔医院、厦门市思明区医院、厦门市湖里区医院、厦门市同安区中医医院、厦门市翔安区同民医院、厦门大学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同安闽海医院、厦门海沧新阳医院、厦门金尚医院、厦门鹭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医院(限手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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