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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医疗费社保垫付

记者从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实行先记账后结算办法,工伤职工出院后由协议医疗机构按季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改变了过去由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方式。
    
     据悉,配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资格申报,也将同步进行。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潘贵泉介绍,过去发生工伤事故,先由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垫付医疗费用,再由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暂行办法》实施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伤保险三目录管理规定,超范围的治疗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意,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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