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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拒建工会怎么办

日前,一则沃尔玛等跨国公司在我国公开抵制组建工会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那么沃尔玛为什么要抵制?对这种行为相关部门该采取何种态度何种方式来应对?工会在维权中处于什么样的角色?该怎样理清这个事件背后的意义? 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沃尔玛、柯达、麦当劳在内的一批在华外资企业,都存在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严重不健全的问题。北京市总工会及石景山区工会曾多次致函沃尔玛山姆店,指出按照北京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法规,要求其建立工会,但遭到拒绝。“沃尔玛管理层没有收到职工自愿成立工会的要求,所以暂无必要组建工会。”
    
     沃尔玛在一份声明中说,公司一贯严格遵守中国政府关于工会的各项法律,沃尔玛根据中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存在良好的沟通渠道。员工在加入沃尔玛公司时,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且通过员工手册,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其应享有的包括加薪、升职、休假等各项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员工和公司之间的透明化沟通。每位员工都可以向管理层反映他们的心声,员工的问题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重视并得到及时解决。该公司经常注重为员工提供培训,且制定了员工内部发展晋升计划等中国人才发展策略。沃尔玛认为,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就可以协调劳资关系,员工可以获得充分的职业发展空间。
    
     北京市总工会力促外企建立工会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许多在中国的外企未组建工会问题,市总工会发表声明称,企业应该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市、区工会将力促在京的外企建立工会组织。
    
     市总工会在声明中称:无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其他性质的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市总工会称,北京市总工会将紧密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全力推进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无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其他性质的企业,在这些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企业职工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企业应该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企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3.建立工会组织,不仅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和建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包括沃尔玛等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北京市、区两级工会都会积极促进和指导这些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市总工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的《工会法》,外企应该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代表职工在集体合同、劳动报酬方面与企业平等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市总工会还将推出谈判工资制度,在员工工资的设定上,采取企业与员工共同谈判的方法。
    
     全国总工会提出应对措施
      
     “任何坐落在中国土地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都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建立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沃尔玛等外资企业拒绝组建工会一事表态说,任何企业抵制工人组建工会就是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该依法予以纠正。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部就沃尔玛等外资及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提出应对措施。首先,上下级工会配合,再次深入“钉子户 ”企业,摸清情况,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建立工会。其次,各地联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动“钉子户”建立工会。三是借助外力,督促建会,这包括借助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会,或与商务部、统战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合作,推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建会。第四,加大司法检查,强化法律约束力,督促企业建会。
    
     工会能否发挥作用更需关注
    
     事实上,别说是外资企业,就是私营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对建立工会也大多持消极抵制态度。更为尴尬的是,《工会法》没有罚则,如果企业拒不建立工会,那么无法依据有关条文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问题,记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今后即使会有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工会得以组建,那么是否能真正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国内企业的工会组建情况又怎样呢?那些已经组建或即将组建的工会,其职能究竟能否得以充分发挥,我们的工会能否真正成为工人的“娘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8条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然而,种种事实说明,当前,太多的企业工会只是依附于企业老板的机构,工会在企业老板面前,根本硬气不起来,工会未能真正成为职工维权的“娘家”。工会的现状不容忽视,不仅经费较缺,而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几乎形同虚设。
    
     因此,最为重要的是,不能让组建起来的工会成为一种“摆设”。因为让企业建立工会,目的就是为职工建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而在真正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方面,显然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工会履行职能需要条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王向前对记者说,外企不愿组建工会,一个原因就是,从收费体制上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对于资方来说,当然不愿出钱成立工会来约束自己,并且增加成本。他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不再具有一致性,工会也就由此获得机会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反映了工会向维权这种角色的转向。然而,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在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工会还缺乏切实履行该基本职责所需要的条件。例如,从工会的独立性看,在干部任用方面,不少工会干部属于兼职,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在财务方面,尽管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或申请强制执行,但企业拒缴工会经费在实践中仍是家常便饭。从法律规定看,虽然《工会法》明文规定了工会享有的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在语言表述上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在法律创制和执行中,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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