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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来上海就业要办手续

上海已经成为最吸引人的地方,越来越多的人把到上海就业作为寄托未来的希望。由于种种原因,有不少外地人虽然在上海找到了工作,但户口却不能或暂时没有进上海。于是这部分人以为,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也不重视本市对外地人在上海就业的有关规定,不为他们办理就业的有关手续。这样外地人在上海的劳动权益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劳动法》对异地就业没有作过多的规定,但各地对外地人的就业都有一定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外地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
    
     据阿华的了解,上海对外地人来上海就业工作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对外地人才的(是指被本市及在沪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另一个是对一般劳动力的。前者是由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实施办法》[沪人〔2000〕33号文 ];后者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3月9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1]11号)。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必须为其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书;
     3、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
     4、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5、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
    
     承办单位收到用人单位按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两周内将审批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批准通知书到承办单位领取《引进人才工作证》。外来人才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1、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业绩突出、该单位要求为其办理行政关系转移及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调动手续。
     2、在沪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承办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养老保险的接转与计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3、因公负伤,可以享受用人单位职工同等医疗福利待遇;非因公负伤或者患病,其医疗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并在聘用(劳动)合同书中作出详细约定。
     4、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其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持《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无需另行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免缴再就业基金。
    
     《引进人才工作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每满一年的当月由用人单位到原承办单位办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违反《上海市外来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对一般外地劳动力在上海的就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目前禁止使用外来人员的5 种工种(岗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工勤人员;社会公益性的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各类商店营业员;机场、车站、码头清洁工。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凡需招用外来人员的,应当先按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所,通过“上海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招聘本市劳动力。用人单位上网公开招聘本市劳动力的工资价位,不得低于当年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值数。用人单位上网公开招聘后,应当在报名应聘的本市劳动力中,根据工种性质分别按不低于15―30%的比例予以录用。自上网公开招聘之日起十五日后,确属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且程序规范的,受理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当出具“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用人单位凭“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县劳动部门提出招用外来人员的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外劳力市场招聘外来人员。
    
     外来人员在沪就业,均应当按规定申领《就业证》。本市单位已经使用外来人员的,如果尚未申领《就业证》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全部纳入就业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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