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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人员个体经营每年最高免税八千

鞍山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近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减免税额不超过4800元。
    
     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
    
     再就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四个税种。政策调整前,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四个税种,没有限额。此次调整后,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四个税种依次减免,税款超过8000元部分不予减免;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则会按实际月份换算。
    
     另外,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四种税。
    
     据悉,此举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大户”问题而作的调整,旨在减少税收征管漏洞。经测算,在规定的限额内,绝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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