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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决长兴建立建筑企业工资预留金制度..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业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我县从今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目前,已有两家企业把足额工资预留保障金打入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工资预留保障金专户。
    
     该制度规定,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预留保障金。保障金按施工企业中标后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预留。房屋建筑类:合同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为2.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2%;1000万元以上为1.5%。市政工程类:按照房屋建筑类比例各降低0.5%。施工企业按上述规定比例存入指定帐户。
    
     据了解,保障金主要用于发生突发性的被无故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其所有权属存款单位,当需提用时,由开设存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意,方可支取。发生经济纠纷,工资预留帐户不得冻结。当保障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必须追加缴纳,使保障金余额不低于最初水平。保障金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凭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工资发放单复印件、工资支付保证书,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预缴单位。
    
     该制度还规定,凡需招标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必须增加工资预留保障条款,并作为要约向投标方提出,县招投标管理站对没有制定此条款的招标文件不予批准,投标人不响应的视作弃权处理;中标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保障金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备案,否则不予施工,直接发包工程按此执行。禁止以缴纳保障为由,收取民工押金、保证金等;10月1日前在建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再补缴,但对支付工资信誉差或存在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将按工程进度追缴保障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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