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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者 承诺不欠薪也要张榜

近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从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执法检查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防止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
    
     据介绍,三大方面主要包括:规定合同中投标单位不得拖欠工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作出不拖欠工资的承诺、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其中,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书》中规定“在本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不论自行施工或按规定转包、分包施工的工程使用劳工时,一律由中标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劳工工资按月发放,建立起工资直接支付制度,自觉接受业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施工(承包)单位的承诺条款要写入《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方践诺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施工(承包)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另外,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作出不拖欠工资的承诺。用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0日内向用工者公示承诺内容,并向全体员工张榜公示。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在每月6日前将其工资直接发到劳工手中,并把发放情况(发放表)报送业主备案。施工单位在申请基建资金集中支付进度款时,须将发放工资的情况报业主审核,再予以申报。
    
     而在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中,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对出现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单位,一律作不良记录,并作出两年不准在区承接工程施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职能暂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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