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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行为成本低 欠薪应负刑责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过几天,就要举行新闻发布会了”,全国两会结束的前一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方潮贵对《民营经济报》记者表示,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望减缓目前“比较严重”的欠薪问题。他认为,目前拖欠行为成本很低,建议立法规定欠薪者应付刑事责任。
    
     前后修改20余稿
    
     方潮贵对记者表示,在今年1月19日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上,通过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行。“此前,陕西、江苏等省制定过这方面的法规,不过,广东还是走得比较前的,我们的(法规)更全面”,方潮贵对记者透露,广东省从1997年开始酝酿搞欠薪条例,后来,经过多年的全面考察和完善后,制定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前前后后修改了20余稿。方潮贵表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可以用“规范、预防、责任”这6个字来概括,也就是说,它规范了工资支付行为,也制定了防范措施,另外也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做了规定。方潮贵举例说,该条例对工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工资的定义为: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工资的范围。
    
     据介绍,很多劳动争议就是由于对工资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不论是工资形式概念,还是工资内容都很明确。改革开放后,工资由企业自主分配,收入结构越来越复杂,收入形式越来越多,名词越来越繁,有的是国家出台的如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等,有的是企业自定的如午餐费、过年过节费、外出旅游费、股份分红、推销提成、经费包干节余等等。此外,在意见分歧比较多的“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条文方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意见。据了解,在该条例第一次送审议时,条例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出租方垫付的工资最高不超过经营者欠薪逃匿前12个月的租金总额。出租方垫付工资后,可以依法向承租方追偿。”最后正式通过后的条例中删除了这些条文,并改为有关方拖欠工资逃匿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建议立法规范欠薪者刑责
    
     方潮贵表示,2003年全国仅建筑行业拖欠工资就达330亿,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欠薪行为容易导致一些过激行为。方潮贵认为,目前拖欠行为成本较低是造成欠薪问题的原因之一。他认为,工资属于私人财产,他建议在刑法里应该增加拖欠工资罪。目前,欠薪方一般总是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这对员工不公平,员工侵吞企业多少钱就要判刑,而老板欠员工一欠几十万反而没事,“过几个月能够讨回来就谢天谢地了”,而在香港以及国外一些地方,对欠薪行为是要处一年以下刑罚的,会付出比较高的代价,这样的话,欠薪者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嚣张。方潮贵表示,广东省拖欠工资时有发生,在有些行业和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去年专项整治后,2003年以前的建筑行业欠薪已全部清还。方潮贵还表示,珠三角地区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后,每年欠薪的数量就有明显下降的趋势,逃匿的情况大幅降低。他认为,对于欠薪,在有法可依后,下一步就是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劳动者自己要有维权意识,要投诉,要举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还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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