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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不落实职工经济补偿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国有特困企业退出市场,如何做好企业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日前,天津市出台《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明确凡是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特困企业,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凡能变现的资产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
     置职工。
    
     《办法》规定,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符合条件的职工进托管中心享受相应社保政策。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
    
     《办法》规定,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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