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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者遭遇“依法伤害” 凸显法律体制三大弊端

尽快建立起一个平等的、可以流动的社会保障基金,让所有交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口都能得到救助,或许才是避免外来工受到各种“依法”或非法伤害的有效办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的应该补签。
    
     这是鉴于双方之间的力量反差,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的一项制度。但据4月1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广东东莞,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正在利用该项法规设陷阱,“补签劳动合同”竟成了盘剥外来工的杀手锏。
    
     其原因在于,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相当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解雇可得到经济补偿。而如果补签了合同,当合同期满时被解除劳动关系,就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一些企业就钻了这个空子,在补签合同时不计算工人的实际在厂时间,且故意化整为零,一年一年的签,就这样将“补签合同”变成了规避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手段”。
    
     补签合同是依法办事,因而上述现象怎么看也像是一种“依法伤害”——真是不可思议,让人难堪。笔者认为,民工遭“依法伤害”,凸显出当前法律及体制的三大弊端:
      
     一显出相关法规的生硬和滞后。当前,很多务工者之所以多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需要现在补签,是由特殊的历史条件造成的。我国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很多企业在初始时很不成规模,相应的管理也很不完善;与此同时,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作往往也不固定,并且欠缺权利和法律意识。因而,双方在很长时间里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和习惯。
    
     今非昔比,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已经得到很大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已有1.2亿之多,有些农民工已经在外打工10数年,成为一个新的“职业非农化”劳动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的劳动法规理应及时跟进,关注这一群体的利益,处理这一特殊情况。但据悉,目前,劳动者在补签合同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相关的劳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才给了某些老板可乘之机。
    
     二显出对外来工福利保障措施的缺位、错位。专家认为,对外来工,更应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予以保障,企业在雇用工人时就应该为其购买失业保险等,一旦没有了工作,就应让其得到失业保险和救助。不难看出,这确实比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更加合理。但事实上,在目前,农村向城市迁移的流动人口的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问题迟迟难以提上议事日程。这固然是由于国有企业下岗和城市贫困问题的增加,导致相应资金不足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也与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有关。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执行董事刘开明博士说,他所在的研究所里,外来的大学生都交了失业保险,但没有一个人在离开时能拿到失业救助。这显然是当前管理既缺位又错位的结果。而假如能如刘开明博士所期待的那样,尽快建立起一个平等的、可以流动的社会保障基金,让所有交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口都能得到救助,或许才是避免外来工受到各种“依法”或非法伤害的有效办法。
    
     三显出当前户籍制度的弊端。一个非常令人郁闷的事实是:很多农民进城多年,连家属子女也来了,但由于没有一个所谓的“户口”,他们永远都被称为“外来人口”、“流动人口”、“打工仔”。他们只是“工具性”的“劳动力”而不被承认是当地的社会成员,不能以居民的身份存在。这种人为造成的身份落差,这种制度性的歧视,让他们无法享受到公平的劳动者待遇。这当是他们会受到“依法伤害”这种不可思议现象的另一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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