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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弥劳资纠纷需要平等协商机制跟进

今后,企业职工在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裁员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提出与单位方进行协商时,单位方必须协商,并且由双方各自选任的首席代表谈判。市政府法制办昨天透露,从去年年初开始启动立法程序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20日之前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经有22名网友留言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将在修改时给予考虑。《送审稿》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劳资双方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劳资双方“谈判”人数对等,双方代表分别由3至10人组成。
    
     北京市拟出台这样的合同条例,在当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样做,不仅是对劳动者民意诉求的尊重,更深远意义上讲,它是我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文明化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不少用人单位奉行的是“唯我独尊”的治厂方略,在关涉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比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裁员等现实问题上,资方永远都处于一种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一种任人摆布和从属的地位,根本没有自己的“话语权”,更甭提参与权。一些用人单位采取的是“高压政策”,动辄以裁员相要挟,“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人”甚至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口头语。一些劳动者为了生存的考虑,只得忍气吞声,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如此的“氛围”,何谈“和谐”?
    
     在利益主体上,劳资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劳资双方只有平等对话,正视职工的合理诉求,建立良好的对话协商机制,才能产生一种良好的”互动效应”。当今,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已与旧时候的当牛做马不可同日而语,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在集体的利益博羿中,在民意的诉求上,一个企业如果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动辄以”高压政策”来消弥所产生的矛盾,这样的领导不是一个好领导,这样的企业也不是一个好的企业。职工争取自己的主张有相当一些是合理的,即便是不合理的也要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不应该很随意地”置之不理”。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有一种平等意识,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前提。一个国家也好,一个用人单位也好,如果没有平等意识的支撑,不能让平等成为一种主流意识,这样的地方是不会有和谐可言的。只有开展平等对话机制,平等地面对和协商解决问题,才会有好的谈判结果。劳动者毕竟不是只会干活的机器,他们也有着自己的苦衷和利益诉求.当今,人权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在民主与法制的天平上,人们更注重自己合理主张的实现,如果无视这一点,随意地剥夺职工的话语权和参与权,这样的用人单位就很值得人们警惕。
    
     平等协商是化解劳资双方纠纷的先决条件,没有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就不会有和谐可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市拟出台的合同条例,从制度层面上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彰显了一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体现了政府应有的人文善意,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讲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惟愿这项制度能够操作好,真正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惠,这个合同条例值得借鉴和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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