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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美国立法制裁就业歧视

如今,美国报纸的大部分招聘广告,一般只注明拟招聘的职位是做什么的、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报酬和福利,至于对应聘者年龄、性别、种族、地域、身体、信仰、婚姻、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则几乎见不到。另外,雇主在面试时也不会轻易向应聘者提起年龄等问题,否则就可能吃上“就业歧视”的官司。
    
     几十年前,美国就业市场却是另一番景象。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许多人因为种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无法从事高收入工作;从事同样工作,女人工资比男人少,有色人种比白人少;在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时有发生;至于残障人士,则被彻底挡在就业大门之外。
    
     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第二年,专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宣告成立。随后,一部部涉及就业歧视问题的具体法律相继问世:《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根据这些法律,在美国,对年龄、残障、国籍、怀孕、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也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一般说来,公平就业委员会在正式受理劳动者关于就业歧视的投诉后,就会直接开展举证工作;在掌握足够证据后,先是调解涉案各方以求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失败,便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定就业歧视成立,就会依法对判罚结果强制执行。
    
     2004年4月,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宣布了一例引人关注的“塞克马戏团歧视艾滋病人案”:塞克马戏团有一名叫马修的空中体操运动员,一年前被检查出艾滋病病毒呈阳性,于是被辞退。绝望中,马修向公平就业委员会驻洛杉矶办事处投诉。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塞克马戏团违反《残障人士法案》规定。经过协商,委员会要求塞克马戏团不仅要对马修赔偿60万美元,还要求该马戏团任命一名公平就业执行官,负责对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公平就业法律方面的培训。
    
     目前在美国,公开化的就业歧视已很少见,但是工作场所中和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隐性歧视依然存在。对此,公平就业委员会也不轻易放过。2004年上半年公平就业委员会查处的“巴博汽车销售公司歧视穆斯林员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就业歧视案:就职于巴博汽车销售公司的7名员工,因为是阿富汗人并信仰伊斯兰教,在2000年6月到12月期间即“9·11”之前,被许多同事称为“恐怖分子”。公平就业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巴博汽车销售公司伤害他人自尊,违反《民权法案》,必须赔偿7名穆斯林员工55万美元。
    
     近几年来,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受理的就业歧视投诉案件呈现上升势头,其中2002年达到了自1995年以来的最高纪录。这与美国经济复苏缓慢、就业机会增长有限、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外国劳动力大量进入和“9·11”恐怖事件等因素不无关系。而这些因素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将存在,这意味着美国的就业歧视问题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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